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当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副主任马正平为公众详细解析这部法律的内容亮点。
巩固基本经营制度 维护农民群众利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共八章,依次为总则、成员、组织登记、组织机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共六十七条,包括七方面内容:
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原则、职能职责、特别法人地位、监管部门等;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定义、确认、退出及丧失规则,同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合并、分立等事项;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马正平表示,主要是从法律制度上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机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顺畅,实现民主管理、民主决策。
同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明确集体财产的主要范围,确定对集体资源性财产、经营性财产、非经营性财产分别依法进行管理的原则,确定集体收益分配的原则和顺序,明确集体经营性财产的收益权可以量化到成员,作为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途径,建立财务会计、财务公开、财务报告制度及审计监督等作出规定;规定扶持措施,从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支持等方面,对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政策措施作出原则规定;明确争议解决机制和法律责任,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争议的解决途径,明确成员撤销诉讼制度,建立成员代位诉讼制度,规定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完善成员确认规则 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等成员身份权益保护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从多方面作出系统性规定。”马正平如是说。
首先,明确成员定义和成员确认规则。对成员定义作出科学、合理的界定,并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成员定义的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明确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明确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作出具体规定。
其次,完善对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一是突出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明确成员的确认等需由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研究讨论。二是加强政府监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所作的决定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同时还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相应监管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三是完善权利救济途径,明确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针对妇女权益保护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作出专门规定,有利于妇女在面临成员确认及成员身份丧失等问题时依法进行维权。一是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二是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衔接,规定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明确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其他一些规则也有利于保护妇女的成员身份权益。例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离婚、丧偶等原因而丧失成员身份。又如,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只要是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确认产权改革成果 预留实践探索空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关于成员确认的规则、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规则等重要内容,均体现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的确认和巩固。总体来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有共识的实践经验进行提炼和确认,进一步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果,对于目前还看不清、拿不准、尚未达成共识的做法,留待实践进一步探索。
马正平介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过程中,不少意见都提出,除公务员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员工等也应丧失成员身份。经同有关方面研究认为,事业单位情况复杂,有的也不是财政全额保障,且事业单位改革目前仍在进行中;国有企业用工形式也较为多样。实践中各地做法也不一样。考虑到上述情况,国家立法宜保持适当的包容性,不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员工丧失成员身份问题在法律上作统一规定,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授权,可以由地方立法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此外,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聘任制公务员的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与一般公务员存在较大差别,不宜从法律上规定聘任制公务员一概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此类公务员作出与一般公务员不同的制度安排,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员工等人员一样,是否丧失成员身份,法律不作统一规定,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授权,可由地方立法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