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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和强化交易监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18     浏览次数:     来源:

丹办发〔201821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练湖度假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城乡经济社会融合互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有利于实现农村产权交易规范操作,切实维护好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去年以来,我市紧紧围绕《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考评办法》、《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交易场所建设与管理指南》的要求,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实现了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全覆盖。截至目前,累计完成进场交易项目1034笔,累计交易金额3.2亿元,实现溢价2320万元。全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通过平台公开交易,对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强化基层民主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目前市场建设在推进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少数项目交易行为还不够规范,风险防控意识还不强;镇(街道)市场建设工作推进不平衡,部分镇(街道)场地建设还不达标,功能室不全;少数镇(街道)人员配置不达标,人员流动性较大;少数镇(街道)农村产权尤其是农村集体资产资源项目进场交易量较少;少数村(含涉农社区,下同)干部思想认识还不够,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组织一笔项目进场交易。为此,全市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要站在深化农村改革的高度,顺应中央和省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围绕高标准建设、高效率运转、高水平监管、让群众满意的目标,统一思想、凝心聚力,扎实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进一步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进一步提升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水平。

一、进一步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

1. 加强项目前置审批。一是规范前置审批程序。农村集体资产资源项目流转交易必须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商定好交易项目的标的底价、期限、用途、交易方式及缴款方式,再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交易申请。镇(街道)要落实辖区内农经、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和管理权限,对交易标的物权属、交易条件及时审查审批,审批通过后应书面签署同意交易意见,再经镇(街道)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及时送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组织交易。二是禁止风险项目进场交易。任何产权不清晰、存在未决纠纷、改变土地用途、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不符合环保和规划要求的项目不得进平台交易。任何已经开始实施的项目不得进平台补交易手续。项目交易前,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事先与意向受让(中标)方签订任何意向性合同。三是加强对租赁期限的管理。村集体资产资源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对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要订立价格增长机制,确保资产资源保值增值。四是加强对续租项目的管理。为防止出现暗箱操作,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出租合同到期后,原则上只能续租一次,且必须提供原规范的书面出租合同。任何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不得进平台进行续租。

2. 加强交易风险防控。一是严格履行交易程序。申请流转交易须遵照农村产权相关交易规则,按照提出交易申请、进行前置审核、发布流转信息、审查受让方资料、组织产权交易、签订交易合同、出具交易鉴证的程序,通过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操作。二是加强信息发布审核。交易信息录入必须认真、仔细,信息正式发布前要加强审核管理,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交易信息经审核后在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在村务公开栏同步公示。三是加强受让资格审核。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监督和风险防范。四是加强交易现场监管。要运用电子视频监控系统,对交易竞价过程实行全程监控。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全程参与竞价过程,维护现场交易秩序,遵守保密纪律,加强廉洁自律。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农经部门要主动参与监督,确保竞价过程公开、公正、规范。五是严格履行保证金制度。交易保证金要实行专人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交易成交后无故拒签合同的,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一年内不得进入本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在合同签订时,转让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收取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防止受让方合同履行期间违约带来的风险。六是加强档案管理。从农村产权申请交易起,到合同签订,涉及的相关资料均须及时立卷归档,确保产权交易档案的完整、准确。

3. 加强工作人员配置。《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交易场所建设与管理指南》明确要求,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配备4名专职工作人员,各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至少要配备3名工作人员,且要保持人员相对固定,不得随意变更,更不能为应付上级检查“挂名”充数。对照要求,截至目前工作人员还不达标的镇(街道),务必在5月底前落实到位。市城乡统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农村产权交易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平台的公信力。

二、进一步强化农村产权交易监管

1. 强化监管合力。充分发挥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各成员单位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相互支持、通力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各镇(街道)是辖区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监管的责任主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监管。市城乡统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业务指导,并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农村产权交易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管,对农村产权流转后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耕地、园地、林地、水利设施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后不能改变用途、不能影响公共安全、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不能损害农民利益。

2. 确保“应进必进”。市、镇(街道)农经部门要结合全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清产核资工作,建立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利用“三资”监管信息平台,及时排查合同到期需再次交易的各类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并建立合同到期预警系统。对符合进场条件和要求、但未进场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项目,不得进行村级账务处理。镇(街道)要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应进必进”工作纳入村级年度工作考核。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落实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应进必进”的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照产权交易流程,执行民主决策程序,形成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及时上报产权交易信息,进入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公开交易,并签订规范的合同文本。

3. 加强督促检查。全市各纪检监察组织要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农村产权进场交易情况,特别是“应进必进”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从源头上防治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保证有关农村产权交易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农村产权交易规定,应进而未进场交易农村集体产权的,或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对从事产权交易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中共丹阳市委办公室

                                                  丹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