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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7-03-08     浏览次数:     来源:

丹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丹阳市农村产权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加快我市农村土地流转的实施意见》(丹发〔200970号)、《关于建立丹阳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意见》(丹发〔2015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意见》(丹办发〔201544号)、《丹阳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遵循依法、自愿、有偿、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获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和机动地的流转;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农用地的流转。

第四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愿委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镇(区、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流转。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需遵循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接受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交易程序

 

第六条  转让方向所在镇(区、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农户)的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本村村委会证明、有效权属证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正本和复印件(正本核验后退还);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流转交易的,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书和镇(区、街道)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流转交易的证明书;

(三)再流转交易的转让方必须提供原流转交易的合同和原始方的同意书,再转让方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和复印件(正本核验后退还);

(四)需要评估、竞价的必须提供评估、竞价报告文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镇(区、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法对转让申请进行登记,市、镇(区、街道)农经部门,负责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查阅档案和权属确认等。审查通过的,由镇(区、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据转让方提交的材料制作挂牌信息,在丹阳市农村产权交易门户网站进行信息发布。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区位、面积、农户数量、产业布局规划、交通状况、基础设施、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指导价格等);

(二)转让标的持有人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标的资产评估及备案情况;

(四)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挂牌期间,镇(区、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查询洽谈。

第十条  凡对转让项目有受让意向者,应在挂牌期间按规定向镇(区、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文件: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文件;

(三)受让方开发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四)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镇(区、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交易或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镇(区、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结合转让方的意见,可采取公开拍卖、招标投标等形式组织交易。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确定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合同。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备案一份,镇(区、街道)农经部门备案一份。

第十三条  市、镇(区、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应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及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到转让方原发证机关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或换取权属证书。

 

第三章  交易规范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权证齐全有效;

(二)具有转出(或转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真实意愿;

(三)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具有相应的投资经营农业生产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交易优先权;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流转交易: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不利于承担保护重要生态功能的(生态湿地、饮用水源保护等);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四荒”和机动地未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流转交易的;

(四)法律规定其它限制权利交易的或原交易合同约定事项尚未完结的。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机动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值为依据;转让价格低于底价的,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能确立。

第十七条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丹阳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书面申请,并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五)应当依法终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在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和《丹阳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流转活动进行监管。

第二十条  在流转交易的过程中,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所属镇(区、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者丹阳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试行)由丹阳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